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第 50 号)4.2.3 等相关规定,“炉温异常”仅适用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极特殊情形。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需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特征。民法体系中主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根据上述规定,垃圾热值偏低、垃圾水分偏高、垃圾给料不连续、垃圾出渣口堵塞等情况均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应标记“炉温异常”。如焚烧炉给料装置、出渣装置、辅助燃烧器、水冷壁/卫燃带等硬件设计无法满足炉温达标的需要,应及时开展技术改造;如焚烧炉运行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功能,应视为运行故障。未如实标记,滥用“炉温异常”标记以逃避监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几类常见情况/
( 一 ) 焚烧炉给料、出渣、助燃等生产故障或设计缺陷导致的炉温降低,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或运维、检修等技术措施予以克服的各类 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能用“炉温异常”标记 。
( 二 )须结合实际判断 能否 使用“炉温异常”标记的情形。
当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城市政府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冰冻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公告或通知,且气象灾害对进厂垃圾成分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时,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公告或通知、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进厂垃圾成分受气象灾害的影响分析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暴雪、暴雨等气象原因导致垃圾热值突变而造成的炉温降低,未被气象部门认定为气象灾害的,不应作为标记“炉温异常”的理由。
当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点暂不具备多路供电条件,因外部供电不稳定导致焚烧炉运行中断,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县级以上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在地点具备多路供电条件,但仅有一条供电线路的,应尽快实现多路供电。
当政府临时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污泥、陈垃圾、乡镇垃圾、灾害垃圾等低热值物料或临时要求增加这些低热值物料的处理量,并且这些低热值物料的临时处理要求超出了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的容许范围时,造成炉温降低方可标记“炉温异常”,需准备和提供政府要求函件、企业对超出处理能力的说明、律师对不可抗力的说明论证等证明文件。若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中已明确说明可以处理污泥、陈垃圾、乡镇垃圾、灾害垃圾等低热值物料,且这些低热值物料的处理量没有超过设计文件和环评文件中的容许范围, 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案例说明/
案例1
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因入炉垃圾中有未融化的雪块,造成炉温 5分钟均值低于 850℃。该厂对这一期间的炉温 5 分钟均值低于850℃的时段标记“炉温异常”。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发布暴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公告或通知。
分析:分析这一情况是否满足不可抗力三大特征。
1.能否预见?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 30 年平均降雪日数分布图,30 年平均降雪日数大于等于 20 天的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地区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