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是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法律法规并没对“压覆”进行定义。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如涉及“压覆”矿产,究竟应办理哪些合规手续;对于可以不作“压覆”处理的,是否仅需与矿权人签署“准压协议”?是否还需要开具不压覆矿产证明?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其中的合规要点。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葛志坚 王佳玉 王晓婕
01、“压覆”矿产概念及认定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的规定是最接近概念的表述:“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压覆”不仅是项目与矿区范围物理上的重叠,而是达到了导致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程度。至于如何认定,上述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上述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规定。
以河南省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等文件对“不作压覆处理”规定了:1、是否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论证报告;2、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3、矿业权人和项目单位签字认可等程序。
此外,自然资源部已经于2019年5月明令取消了未压覆矿产的证明文件,许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出具“不作压覆处理”的证明;许多合作协议中约定以某证明文件作为付款节点的安排,也失去了参考基准。
02、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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