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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的电力交易中心何去何从?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时间:2020/2/25 20:11:32 用手机浏览

在国家电网体改〔2020〕8号文、发改价格〔2020〕258号以及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随即在疫情期间出台降电价等文件密集发布同时,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重磅文件《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电力交易中心下一步走向何处,又可能推动新电改下一步如何深入,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电力交易中心的前世今生

在电改5号文发布后,国家电网公司不久就陆续在各省级电网公司层面成立了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区域电网公司层面成立了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彼时的电力交易中心,从电网调度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出来,作为电网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着计划内电量分配和部分市场化交易电量安排双轨制下的交易职能。

中发9号文启动新电改以来,按照新电改一系列的精神和举措,“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在原来的交易中心基础上,整建制按照“相对独立”的原则,成立了省级与区域交易中心以及南北两个跨区跨省交易中心,“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相关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对电力交易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新电改初期,交易中心很多还是电网企业的独资企业,随着改革深入而逐渐股份化。尽管国资委有关企业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等共同成为交易中心的股东,但电网企业仍然是交易中心最大的控股股东,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还是由电网派出人员出任。地方电力主管部门面对强势的电网企业,或多或少面临交易规则更多实质性由交易中心编制、交易行为更多由交易中心组织的局面,由发电企业和用户代表两大市场交易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更多成为摆设,在调度机构未独立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更多体现电网企业意志而广为诟病。尤其是在现货市场建设以来,交易中心和调度机构的职责界面不清、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交织,其他市场主体的改革呼声渐涨。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交易中心规范运营的硬核举措

继2018年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后,2020年2月18日在全国人民奋力抗击新冠病毒的关键时期,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实施意见聚焦交易机构。对比两篇文章,有几个方面的新意值得关注:

1、发文对象发生变化《实施意见》的发文对象,在《通知》的基础上,增加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五大发电集团。发文对象的变化,表明《实施意见》的范围从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向全国电网企业的全覆盖。前期有关调研表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电力交易中心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作用,有继续保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的呼声,本次发文范围是一种微妙的变化。另外,《实施意见》纳入五大发电集团,或可表明国家进一步要求发电集团也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体制的建设。

2、关于交易机构独立运行《通知》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