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网页版登录入口-华体会(中国)-华体会(中国) 华体会网页版登录入口-华体会(中国)-华体会(中国) 政策法规 产业市场 节能技术 能源信息 宏观环境 会议会展 活动图库 资料下载 焦点专题 智囊团 企业库
政策法规  节能产业网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国家能源局: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19/11/23 21:21:01 用手机浏览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示,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同时,要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以下为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电量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上述项目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进行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三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财务情况说明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一)明确发电机组并网许可要求

发电机组(豁免项目除外)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二)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豁免项目除外)发电机组(单元)并网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有关机组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应分批开展启动验收,分批申请许可。未按上述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的,对发电企业及相关电网企业、调度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