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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共建筑温度超标最高可罚3万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09/4/21 11:29:54 用手机浏览

  从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了解到。北京市对公共建筑温度超标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针对节能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做出要求。
 
  其中节能监督检查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本市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公共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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