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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牵头促建节约社会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50:57 用手机浏览

《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发到相关部委和协会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参加建设节约型社会论坛。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日前已将《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发给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委和相关协会,各部门将根据发改委的具体分工对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进度,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发改委环资司牵头落实。
  参照6月30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分工》的提出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以及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三部分内容细化成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节约用地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工程实施方案、企业和行业试点、行业标准的设定和管理、新产品的推广,各领域和各地区节能规划的制定、节能标准和统计指标的制定、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促进节能的财税政策和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并将这些工作分工给相关政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时将受到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监督。
  《分工》将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分成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节约土地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五个部分,其中重点提出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发改委、建设部等部门今年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发改委还将会同国资委和相关行业协会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重点抓好1000家高耗能企业。
  ■大举措鼓励节约资源将掀立法风暴节约型社会体制和法制建设已有初步规划
  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法律为依据,促进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如此重大的一项社会工程不可能靠行政命令来实现,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有专家向记者表示,建设“节约型社会”必将推动众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编织节能“法网”
  《分工》指出,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将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全国节水灌溉规划》、《全国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规划》;加快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重点研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起草《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抓紧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回收体系,建立生产者责任制。
  完善能耗标准
  在完善资源节约标准方面,《分工》明确表示将编制《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计划》;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工业用能产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研究制定《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雨水利用标准,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