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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来源:不详 时间:2007/4/24 11:31:09 用手机浏览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设计采用技术措施,合理降低与控制旅游旅馆的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旅游旅馆的节能设计。
  1.0.3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体形系数: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
  2.0.2 遮阳系数: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2.0.3 窗墙比:窗墙面积与外墙总面积(含窗洞面积)之比值。
  2.0.4 能效比:制冷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制冷量(kW)与相应输入功率(kW)的比值。
  2.0.5 供冷的水输送系数:供冷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
  2.0.6 供暖的水输送系数:供暖的水循环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kW)与所选配循环水泵电机的额定功率(kW)之比值。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0.1 旅游旅馆的分级标 准, 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3.0.2 一、二、三[注]级旅游旅馆应根据其等级、当地气象条件、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建筑规模与布局等, 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 择优选用相应的空调或采暖方式与设施。
  3.0.3 四级旅游旅馆一般可不设空调, 但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等于大于26℃的地区, 可设置夏季降温空调设施。冬季累年日平均温度程度通过低于或等于+5℃的总天数大于和等于60d的地区,可设置冬季采暖设施。
  3.0.4 设空调的旅游旅馆, 当冬季需要进行采暖时, 采用空调设备供热, 还是另设独立的采暖系统, 应根据旅馆等级与采暖期天数的多少, 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确定,但不得不采用直接电加热的空调设备或系统。
  3.0.5 旅游旅馆冬夏季室内气候的设计计算参数, 应按本标 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

第四章 建筑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旅游旅馆的主要房间,宜设于向阳的和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一侧,朝向宜避免夏季太阳照射强烈方面。
  4.1.2 旅游旅馆宜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主体建筑宜避免过多的凹凸和错落。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体形系数,宜控制在以下。   4.1.3四级旅游旅馆空调房间的空调设施,可不设新风供给系统,可采取设置开启的外窗等自然通风措施。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设置,应避开冬季的最大频率风向。不可避免时,要采取可靠的防风措施。
  4.1.5 严寒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的要求;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并兼顾夏季隔热要求;夏热冬冷地区应兼顾冬季保温和夏季遮阳隔热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满足夏季遮阳隔热要求。

  4.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4.2.1 外窗的面积不 宜过大, 主体建筑标准层的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45。
  4.2.2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严寒地区应大于0.80;非严寒地区应小于0.60,或采取外遮阳措施。
  4.2.3 外窗的保温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积极温性能等级,严寒地区不应低于二级,寒会区不应低于三[注]级,其它地区不宜低于六级。
  4.2.4 外窗 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5 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顶及地面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