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能耗达到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与通用图集。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同级墙改管理机构参加。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节能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八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 对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情况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 (二)对企业生产的含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三)对以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墙体材料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市场。 第十二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填充墙、城市规划区域内4层以上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严格限制在围墙和其它构筑物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第十三条 |